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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地6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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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5 08: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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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4日 07:40:10 来自湖北








原标题:湖北一地6人被拘留

动火一时松

火灾一秒钟

随意动火,“祸花”飞溅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

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否则极容易酿成事故

然而部分单位心存侥幸

无证上岗、无审批作业、无防护操作

最终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和血的教训!

近日

因违规动火

湖北孝感六人被拘留!

案例一

为进一步消除电气焊动火作业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建立安全操作电气焊管理制度,全力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近日,孝感市消防救援支队孝南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开展“两违”整治排查时依法拘留四人。

行动中,检查人员对华维钢构厂区、华中精工产业园内检查时发现,姚某、李某、代某三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厂区内进行电焊切割作业,属于无证上岗作业;管理人尹某在明知代某未取得相应焊工职业资格证书,仍指使其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四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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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4月22日,应城市城中蒲阳大道78号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焊工在电焊操作时未有任何保护措施下违规操作,导致火花飘落引燃应城市流连忘返音乐茶座门头内部的可燃物而引发火灾,且此电焊工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以上事实由询问笔录、火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依法给予代某两人分别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目前,代某两人已送至应城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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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什么是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九不准”有哪些

一起来看

↓↓↓

什么是动火作业?

答: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内使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九不准”有哪些?

答: 一、实施动火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准动火。

二、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未安排专人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不准动火。

四、动火作业前,未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的,不准动火。

五、动火作业前,未清理动火区域周围的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资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的,不准动火。

六、动火作业前,动火区域与其他区域未按要求采取防火分隔的,不准动火。

七、动火作业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的,不准动火。

八、人员密集场所不符合动火安全管理要求的,不准动火。

九、有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与动火作业同时交叉进行时,未制定专项方案并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的,不准动火。

湖北消防提示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防范事故发生

以下这些事项一定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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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

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时要规范操作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触碰“红线”

来源:湖北消防、孝感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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