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钟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全某违法所得赃款94297.4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全某在担任钟祥市柴湖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委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报村委会扶贫、移民项目资金,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942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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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发现全某涉嫌职务侵占,遂展开调查,全某到案后交代了部分涉案事实。此案后移交钟祥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全某如实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涉案事实。案发后,全某已退清上述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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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全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公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全某贪污扶贫、移民等特定款物,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清全部赃款,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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