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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亲将4.8万元存款交给女儿保管 女儿却不归还 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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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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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4日 08:34:30 来自湖北








原标题:老母亲将4.8万元存款交给女儿保管,女儿却不归还,法院判了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老母亲将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4.8万元,交给女儿存入银行,女儿却未经同意擅自取走,且在母亲急需用钱看病的情况下拒不归还。女儿的行为构成侵权吗?7月3日从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不当得利案。

4.8万元被取走,双方各执一词

年过七旬的李大妈,家住枣阳农村,其生育的三个女儿和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家立业。老伴去世后,李大妈一直省吃俭用,手里慢慢有了一点积蓄。考虑到钱放在银行有利息,而自己岁数大了出行不便,李大妈便委托住在附近的大女儿周某某前往银行代办存款业务。

2024年2月13日,李大妈将3万元现金交给周某某代存。拿到钱后,周某某在填写单据时,以其丈夫倪某的名字存入某银行。半年后,李大妈又委托大女儿将其积攒的1.8万元存入银行。这次,周某某以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两笔存款办妥后,周某某将存单交到了母亲手上。

同年9月初,李大妈因治疗疾病、生活开支等事项需要用钱,让女儿把存款取出来。可周某某每次接到电话,都以种种理由推诿不办理。无奈,李大妈只好委托小儿子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却表示,两张存单已被挂失,钱款已被取走。

此后,李大妈几次向大女儿周某某讨要钱款不成,只好求助于村干部。村干部多次上门进行调解,双方非但没有达成和解意见,反而因“家丑外扬”导致关系进一步恶化。2024年9月23日,李大妈委托律师,将大女儿周某某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4.8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4.8万元存款是李大妈委托被告去办理的,原告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使用上述钱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愿意返还,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钱款。周某某则辩称,老母亲年事已高,需要用钱的地方多,而母亲的小儿子,也就是周某某的弟弟没有稳定工作。周某某是担心老母亲的这笔钱被小弟拿去花掉,才替母亲保管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还钱就不管生养死葬?法院不支持

“我现在老了,身体不如从前,等着用钱,你拿在手里不给我,这是安的什么心?说句不好听的,这跟抢有啥区别?”李大妈气得直跺脚。“在家里我是长女,付出了很多。对待儿女,母亲要一碗水端平,不能把重心偏向某个人。”周某某坦言,钱可以返还给母亲,同时也提出一个条件,要求母亲把另外四个子女都召集回来,由他们承担养老义务,以后母亲的生养死葬,她一律不会过问。随后,法官向双方了解调解意向,试图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虽经多次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行为,不当得利成立要件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李大妈委托被告周某某存款4.8万元,周某某将该款存入其丈夫及自己名下,在原告向其索要该款时却拒不偿还,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李大妈要求周某某返还4.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官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周某某作为李大妈的子女,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为返还原告钱款的前提条件,这显然是不道德的,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故对周某某的辩称理由,不应支持。据此,枣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返还原告李大妈4.8万元。宣判后,法官再次向被告进行判后答疑,最终母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袁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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