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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荆门一男子象山大道醉驾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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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4 11: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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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逃逸,致一人身亡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肇事逃逸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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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男子为何某,今年31岁,钟祥人。
2020年8月2日3时39分,何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城区象山大道由南向北 行驶至天鹅路交会处时,与机动车道上的一行人相撞后,又与停在相邻车道的一小 型汽车相撞,造成被撞行人(男,殁年76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及两车受 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何某驾车逃逸。同日6时许,何某主动向警方投案。
经检测,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何某赔偿亡者家属经济损失3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此外,何某赔偿了另一受损方经济损失1250元。
2020年8月17日,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 主要责任。查明案情后,警方以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东宝 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一审认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身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何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幅度量 刑,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 处罚;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可从重处罚;何某积极赔偿亡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 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平安驾驶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对别人负责任

☆ END ☆来源:在线钟祥、荆门日报(转发是为了更广泛地传递信息。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编审:论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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