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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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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0 08: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07:40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黄忠 通讯员刘怡廷 张京望 李颖)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跟踪发布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咸宁市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入选。
2020年初,新冠疫情肆虐。1月23日,武汉发布通告,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当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2020年2月1日,嘉鱼县检察院在走访了解嘉鱼县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尹某某在身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病症情况下,仍然驾驶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2月5日,嘉鱼县检察院对尹某某一案进行立案监督。2月10日,嘉鱼县公安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杨惠民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结合全部审查证据来看,尹某某从小路返回嘉鱼,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且他本身并不知晓自己已经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不具有故意传播病毒的主观故意,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2月14日,嘉鱼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尹某某不上诉,判决生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规定的重罪,起点刑就是三年。实践中对该罪名的适用应该从严把握。适用该罪名,对被告人的惩处虽然可以更加严厉,但不能为片面追求从严从重效果而人为拔高适用重罪罪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湖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克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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