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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被大家忽略的三重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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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14: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退役军人保障法》正式通过了。
我们用自己的眼、用自己的脑子还有自己的心,认真去学习学习法规,所谓学原著、读原文、悟原理是也。
读着读着,居然发现《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处处蕴含着三重暗示,而且是和大家息息相关的暗示,是与国家建设和军改十分契合的三个暗示。


暗示之一,“战”意十足。
《退役军人保障法》处处强调打仗,强调作战,这是以往的涉军特别是退役军人保障中没有强调到的。
比如,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中,专门明确“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二十五条,优先安置的第一类退役军人为“参战退役军人”。
第二十九条,优先保障随迁子女的第一类也是“参战退役军人”。
再比如,第四十八条明确,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六十三条,也将“参战退役军人”摆到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之前,纳入编辑录入地方志的第一类对象。
再联想一下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发展利益”纳入国防捍卫目标,把“全面加强练兵备战”作为重要指导,职业化建设、军衔制改革,再到已完成的编制体制和力量结构改革,指挥体制改革,都指向同一个方向,那就是“军队是要打仗的”。
《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快速通过,某种程度上也暗示着,国家已开始在准备打仗之后的退役保障了,就看服役的同志们,准备得怎么样了。
暗示之二,“统”味突出。
保障法中分类明确了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的退役安置方法,不再明确自主择业方式,似乎仍是以分为主。
却没有想到,退役军人事务部的建立,就是为了把退役军人的保障、管理等等事务,都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之中。
《退役军人保障法》中明确,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这是从根子上对全国退役军人管理上的统。
保障法第四十九条又明确,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这是从优待保障标准上的统。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这意味着,每年退役多少、接收多少,特别是安置多少、优待多少,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来统,这是从源头上权力上的统。
用大白话来讲以上的三个方面的“统”意味着什么:
第一个“统”意味着所有的退役军人都纳入统一的管理,当然,也可以理解为统一的保障。
第二个“统”意味着各地的退役军人执行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以国家为主体确定的。
第三个“统”意味着每年各种方式接收多少,不再由部队确定,而是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为主确定。安置不仅越来越稀罕,也将越来越被动。
暗示之三,“硬”度不同。
总体上看,对退役军人的硬度比较强,对程序性的要求硬度比较强,对实质性的保障硬度相对有限。
先说对退役军人的“硬度”。
保障法对退役军人的要求,基本上都是“应当”。
第六条的总体要求是“应当”,包括发扬传统,模范遵守法规,保障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十四条对退役军人的报到要求也是“应当”,而且是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部门报到。
再说对程序性要求的“硬度”。
保障法中,对移交接收、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等项目的程序性要求,基本上都用的是“应当”,就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被要求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对举行迎接仪式、悬挂光荣牌等等,也以强硬的“应当”规定,显示出规范做好退役军人事务的力度。
然而在实质性问题上,“应当”就比较少了。
比如,在退役军人转业安置上,避开了是不是同级安置的问题,而是用了“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的软指标。
再比如,在随调配偶就业、随迁子女入学上,前者用的是“相应工作岗位”和“协助实现就业”,后者用的是“应当予以及时办理”,至于能找到什么工作、能上什么学校,成了软指标。
还比如,高等学校单列计划、单独招生,退役军人退役后入学、复学和转其他专业,退役军人职业持能培训补助等问题上,用的都是“可以”的表述。
学过法律或者说办过事情的同志都知道,“应当”意味着强制性表述,是必须去做的。
“可以”属于赋权性表述,可以选择去做,也可以选择不去做。而按历史上的落实情况来看,“应当”往往都很难落实,“可以”就更没影了。
《退役军人保障法》通过实施,绝不能仅仅看作是退役军人有了保障了。
至少应该看到,该法的实施意味着“参战退役军人”可能再次出现,也意味着退役军人将成为一个阶段内统筹管理的重点,还意味着退役军人事务特别是军人的保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下半篇甚至大半篇文章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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