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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证上岗?湖北黄冈一男子被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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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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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1日 07:20:57 来自湖北








原标题:持假证上岗?湖北黄冈一男子被罚3000元

安全无小事

责任重于山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风险高

特种作业操作证

是保障安全的关键凭证

但总有人心存侥幸

试图用假证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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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浠水县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整治专班组织应急、消防、住建、市监、公安等多部门,对辖区内某商场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发现,现场的电焊工付某某竟然涉嫌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县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后迅速予以了立案查处,对电焊工付某某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办结后,县整治专班第一时间向清泉派出所移交了相关违法线索,县公安机关表示将对假证出处进行深挖细查,严厉打击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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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经过

专业培训和考核后才能获得的

它不仅代表着持证人员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更是对作业安全的一份保障

使用假冒证书类案例

1

2024年4月10日,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机械加工厂车间内马某、申某、顾3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该单位提供的马某、申某、顾某及电焊辅助工宁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为伪造,系主要负责人朱某购买。此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9.4万元。朱某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审理追责。

2

2024年6月15日,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安装工程公司水电班组10人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中4人所持假证可通过虚假网站查询。该公司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并按 “行刑衔接” 流程,将使用假证及网络售假线索移交公安分局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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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

假证更不可取!

那么,伪造、使用假证

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规定:对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提醒广大从业者

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考取相关证件

合法合规作业

同时

企业也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对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核

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湖北消防、黄冈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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