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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打针瘦脸不成反中毒 “医美”经营者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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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3 09: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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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3日 07:29:18 来自湖北








原标题:女士打针瘦脸不成反中毒,“医美”经营者向其支付医疗费及十倍赔偿款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邱亦可

一女子想通过“医美”瘦脸变美,不料不仅没变美还脸部中毒。近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医美”经营者支付顾客医疗费及十倍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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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案情显示,原告苗某通过某APP取得被告某美容美体店经营者即被告汤某的联系方式,后苗某与汤某通过微信沟通案涉肉毒素注射相关事宜。2023年6月12日,苗某于美容美体店处注射肉毒素,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汤某付款,因汤某未确认收款,后该笔款项自动退回苗某微信账户。

案涉肉毒素注射后,苗某陈述称其身体出现不适,遂向相关投诉,后苗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6月13日,相关部门就案涉注射产品及其说明书进行拍摄确认,根据照片显示,案涉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均无中文标识,并于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苗某、汤某未就案涉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苗某诉至本院,要求汤某按照支付价款的十倍连带赔偿且支付其医药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美容美体店作为经营主体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苗某注射境外购入,未能提供认购手续、认购路径且无中文标识的肉毒素,造成苗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汤某陈述,美容美体店向苗某出售并注射的产品为未能提供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产品,其系通过境外代购的方式取得案涉商品,据此可以认定汤某存在明知案涉商品无进口手续仍予销售的情形,苗某从汤某处购入并注射案涉产品,现苗某要求汤某赔偿其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具有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美容美体店为个人经营,且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办理注销登记,故由汤某就案涉债务承担履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汤某向原告苗某支付医疗费及十倍赔偿款,本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且已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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