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00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
2、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3、19020: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
4、11181: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
5、19010: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罚款200元;
6、6035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10日以下、吊销驾驶证;
7、1119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8、11100: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罚款2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