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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114万保险拒赔,法院:得赔!这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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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雷锋精神闪耀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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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09: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都知道,对于违法违犯罪行为,保险是不赔的,这是属于免责条款。
原因就是提醒大家不要违法犯罪,保险是不会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支持的。
但最近就有一个案子,货车司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法院却判决保险赔付114万。
这合理吗?
01.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拒赔
2019年4月3日,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为何某运输蔬菜,在某高速公路遇停车查看车况的徐某,躲避不及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死亡。

车祸示意图
经交警认定,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时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够资格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属于无证驾驶
事后徐某父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事故相对方驾驶人唐某、实际车主何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4万余元。
但被保险公司选择拒赔。
02.为什么保险公司拒赔?
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是何某。
何某给这辆货车购买了保险,并且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却拒绝对114万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进行赔付。
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唐某持有的是B2驾驶证,而开厢式货车需要C证,不具备相应驾照,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而且保险往往有免责条款,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保险公司豁免责任。
如果只是交通意外致人死亡,在赔付的范围之内。
但如果是无证驾驶这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发生交通意外,就不予理赔。
这是用于警示投保人,不要违法犯罪。
违法犯罪也赔,可能出现人命换钱的道德问题。
03.为什么法院判决赔偿?
既然保险条款拒赔合情合理,为什么法院会判决赔偿呢?
卷宗上是这么说的:
现条款中约定,驾驶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出现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唐某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但是上述免责条款约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并非等同于驾驶人员应具备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条款约定的“其他必备证书”属于概括性兜底条款,内容不明确。
尽管保险公司对涉案免责条款已经作了加黑等处理、投保人何某亦在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盖章确认,但是该免责条款内容约定不明确,对不具有专业保险知识、法律知识的投保人而言,盖章的行为并不当然推定其已经明确“驾驶人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会导致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1112000元;何某赔偿24209.85元。

什么意思呢?
就是条款写的交通运输部门的许可证书,不完全等同于驾照。
所以保险公司该赔。

这一点保险公司感到太过牵强,于是上诉,但是上诉依旧败诉,维持原判。
最终对这笔钱进行了赔付。
可见法院在保险相关案件上,其实对个人还是有所偏向的。
因为相对于保险公司,个人是弱者。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所以会在判决时对弱者进行一定的偏好。
大家觉得,保险公司做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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