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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05 10:50信息来源: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钟祥市长利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钟祥市长利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刘汉成的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一案,本局已经调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告知书》(钟祥市监撤告字〔2025〕3号),特此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茹家兵 邓冰娥 联系电话:13997910315
联系地址:钟祥市石城大道西路16号
附件:《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告知书》(钟祥市监撤告字〔2025〕3号)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商事登记告知书
钟祥市监撤告字〔2025〕3号
钟祥市长利商贸有限公司:
由我局调查处理的钟祥市长利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刘汉成的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钟祥市长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取得设立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881MA490FQ5X1,登记住所为钟祥市胡集镇胡转路13号,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为刘汉成,股东为刘汉成。我局于2025年4月7日收到刘汉成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等资料,《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表明“钟祥市长利商贸有限公司非本人注册,授权委托书为伪造本人签字”。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冒名信息45天(2025.04.07-2025.05.22)。
2025年4月7日,我局工作人员用手机拨打你公司登记档案中登记的手机号码13469784622,接话人表明自己跟你公司无关。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登记住所检查未发现你公司。2025年5月22日,钟祥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其二门诊地址为钟祥市胡集镇胡转路13号,“我院二门诊从未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作为办公场所使用”。在调查期间,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和有关人员,即通过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2025年4月21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钟祥市税务局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金融和投融资服务中心送达《关于征求撤销有关企业商事登记意见的函》。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钟祥市税务局回函:“该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因其连续三个月未申报且查无下落,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第38条的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其他三个部门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冒用刘汉成身份信息资料取得商事登记,事实清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17年7月3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茹家兵 邓冰娥 联系电话:13997910315
联系地址:钟祥市石城大道西路16号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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