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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童“玩火”烧车 家长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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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3 08: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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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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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2日 07:27:49 来自湖北








原标题:湖北男童“玩火”烧车,家长担责赔偿!

5月25日傍晚18时许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1辆车突然起火

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时

露天停车场的一辆SUV尾部冒出火焰

火势正处于初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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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5分钟紧急扑救

明火被完全扑灭

此次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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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显示

起火前曾有1名儿童在车辆后方徘徊

几分钟后车辆尾部冒出浓烟

00:18

经走访调查得知

当天男童和母亲前往该小区走亲戚

男童趁母亲与熟人聊天时

偷偷跑到车后玩火

不慎引燃车辆后方杂物

火灾蔓延后引燃车辆

目前

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家长向车主进行当面致歉

并赔偿了相应经济损失

重要提醒

孩子擅自玩火

除了会危害自身安全

如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侵害

监护人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由于孩子们天生好奇

安全意识不足

极易发生安全问题

家长应加强儿童安全教育

⚠️不要玩打火机

⚠️不要用蜡烛照明或点燃纸屑

⚠️不要乱动电气设备与燃气设施

⚠️若发现他人玩火要及时劝阻

⚠️若引发火灾

不能因害怕被责骂而躲藏起来

也不能独自灭火

应立即告知大人或拨打119

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除了要小心

孩子们手里的“火”

还要注意哪些事项?

@每一位家长和孩子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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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消防、十堰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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