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公务员 哪些干部的负面典型行为要以为警戒? 哪些领导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哪类类干部要提拔? 拟任干部考察须过哪"五关"? 这些你都清楚吗? 请往下看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梳理了10类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的典型表现,以为警戒 领导干部有这七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这类干部要提拔!党员干部快来对照 拟任干部考察须过这"五关" 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提出,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严把这五关。 政治关: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品行关: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能力关: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作风关: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廉洁关: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选拔任用干部,这些情况被明令禁止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六十条提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提出,对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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