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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成十级伤残只收5800元“私了” 法院撤销民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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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3日 07:59:13 来自湖北








原标题:被撞成十级伤残只收5800元“私了”

法院撤销民事协议 男子获赔16万元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黄志佳)民事协议在任何情况下都“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日前,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撤销了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赔偿金额由5800元大幅提升至16万元。

2024年11月12日,徐某驾驶摩托车途中,与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会车。因道路湿滑,且两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最终发生接触,两车受损,徐某受伤。交警认定徐某、向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向某驾驶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

徐某以为身体无大碍,未住院治疗,并于2024年11月15日与向某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向某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5800元。调解协议书写明:“本次事故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上述协议,今后各方无涉。”当日,某保险公司代向某向徐某转账5800元。

徐某回家后,感觉病情加重到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了右侧肩关节镜下肩关节肩袖修复+肩峰减压成形+肩外展功能重建术。今年6月30日,恩施施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某外伤致右肩袖损伤是客观存在的,经手术治疗,现距受伤已达6月余,伤情稳定,仍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伤残十级。

今年8月,徐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向谋、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7万余元。诉讼中,徐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某与向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三日即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其时,徐某尚未申请司法鉴定,不知自己伤残十级的事实,徐某属于因重大误解签订协议;且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5800元应予撤销。另查明,徐某伤后误工期为150日,伤后护理期为90日、伤后营养期为60日。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徐某与向某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某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损失16万元,扣除已付的5800元,还应支付15万余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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