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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集镇商会举办新《公司法》法律服务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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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23:10:13 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臧合轩 于 2024-5-17 23:36 编辑

        为持续优化胡集镇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工业园区企业高质量发展,4月16日上午,胡集镇商会在镇多功能会议室举办法律服务培训。此次培训针对新《公司法》,胡集镇商会会员单位近60家企业积极参与。 IMG_20240516_093038.jpg
        培训会上,钟祥市王府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详细解读了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通过结合具体案例以及详细解读,参会人员对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为企业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IMG_20240516_092736.jpg
       对于此次的培训活动,会员单位负责人表示,胡集镇商会举办此次培训活动非常及时和必要,为会员单位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希望商会能够举办更多类似的培训解读活动,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培训会结束后,胡集镇工业园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又向与会会员们详细解读和宣讲了胡集镇工业园区的未来发展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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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8 08:28:13 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臧合轩 于 2024-5-18 14:46 编辑

问: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答:首先,《公司法》不涉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其次,“5年缴足”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分别在公司成立大会前全额、足额缴纳股款,在成立大会后申请设立登记。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问: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本公司已成立多年,是否受“五年缴足”新规影响?

答:“五年缴足”规定既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如何逐步调整以符合“五年缴足”的要求,国务院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新《公司法》实施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即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2032年6月30日)。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上述问答依据征求意见稿,最终以正式公布版为准。

问:如果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了三年缴足出资,那么最长缴纳期限是三年还是五年?股东是否可以分批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答:首先,“五年缴足”是法定的最长期限,如果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了比五年更短的期限,则股东应当在该更短期限内缴足。此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股东可以在章程约定的、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批认缴的出资额。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问: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有哪些?


答:首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可买卖的文物等)。其次,用于出资的股权或债权不能被司法冻结或者被设立质权。最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

问: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答: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将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注册前,发起人应当缴足所有认购的股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问:股东缴纳出资后是否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答:首先,除了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均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其次,股东按期缴付出资后,应由公司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内容作相应调整。最后,公司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款。

上述问答依据征求意见稿,最终以正式公布版为准。

问:如果未缴足出资,自行公示虚假的实缴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答:除了要承担未按期缴足的法律责任外,公示虚假实缴信息还要按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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