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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钟)环罚决字〔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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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5 21:42:24 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3〕11号
发布日期:2023-06-15 10:33信息来源:胡集中队
钟祥市昊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工业固废磷石膏擅自倾倒在钟祥市胡集镇桥垱村一组一货场内,且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2023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车队队长彭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3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车队司机翟炳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车队队长彭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车队司机翟炳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钟)环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中表 72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废等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裁量总分值为对环境影响程度20%(涉及处置工业固废数量8%+工业固废类别10%+两年内违反次数2%)+整改情况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0%+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0%=20%,裁量总分值≤20%,罚款金额为所需处置费用额×1,即10万×1=10万。
综合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荆门市分行
户名:荆门市财政局
账号:10065730855001666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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