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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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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4 08: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 间: 2025-01-23 09:30
来 源: 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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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醉驾摩托车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的当事人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春节将至,交警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走亲访友时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原告为王甲,女,今年73岁,沙洋人;另外3名原告为王甲的3个女儿。被告为王乙,今年63岁,沙洋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2024年7月21日18时45分,王乙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沙洋县五里铺镇陶场村通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陶场村7组右转弯时行至道路左侧,与对向常某(男,殁年74岁)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常某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王乙承担主要责任,常某承担次要责任。王乙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王甲及另外3名原告是常某的家人。为了赔偿一事,王甲等4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乙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2024年底,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认为,王乙因过错侵害造成常某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王乙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常某承担次要责任,王乙应当对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乙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王乙按责赔偿。

经核准,常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6万余元。对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9.8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22.8万余元,由王乙赔偿15.9万余元(22.8万余元×70%),扣除王乙垫付的10万余元,还应赔偿5.8万余元。(记者秦文 通讯员陈紫薇)


责任编辑:谢文静沙洋县人民法院 荆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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