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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烧7栋!济损失约222万!湖北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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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4 09: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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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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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4日 07:46:01 来自湖北








原标题:连烧7栋!济损失约222万!湖北一男子被判刑!

2024年8月27日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人民法院

对湖北拓诺帝源家居有限公司

“8·2”火灾案进行宣判

被告人

谭某某犯失火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2日16时23分许,位于利川市都亭街道羊子岭社区2组的湖北拓诺帝源家居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湖北拓诺帝源家居有限公司,及其周边门市、厂房等7栋居民自建房不同程度过火,直接经济损失约222.4971万元,无人员伤亡。经调查,火灾原因系谭某某在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焊渣溅落至地面堆放的海绵等可燃物上,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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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谭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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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消普法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

除过失引发火灾外

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出具虚假失实结论文件等违法行为

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来源:湖北消防、恩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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