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司机”凌晨驾车在等红绿灯时睡着,直到过往司机报警引来警察才醒。近日,这名“酒司机”犯下危险驾驶罪领刑受罚。
被告人为伍某,男,今年58岁,钟祥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去年6月20日1时58分,一司机向110报警,称一轿车停在荆门城区炼厂路与月亮湖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处,绿灯亮起也不前行,车内情况异常。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敲开车门,这才发现车内酒气很浓,现场对司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57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同月27日,检验结果显示从该司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9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
原来,该司机就是伍某。当日1时许,伍某酒后驾车途经荆门城区炼厂路准备回家,当车行驶至炼厂路与月亮湖路交会处等红绿灯时睡着了,直到接警民警赶到。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伍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6月26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伍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伍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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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对醉驾处罚有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追刑责有规定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10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而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1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