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发湖北!查封!只因他在疏散楼梯间外设置了……
来源:湖北消防、襄阳消防
为扎实推进
冬季火灾集中治理“百日会战”行动
增强社会面防控火灾能力
湖北省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出重拳,实行“零容忍”
用足执法手段,采取刚性措施
近期依法依规对一家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
实施临时查封
事件详情
近日
湖北省襄阳市
宜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在排查过程中
对一家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
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并督促整改
在检查过程中
大队消防监督员发现
该场所负一层一疏散楼梯间外侧
设置有供经营户使用的冻库
且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无人值守
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
依法对该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按照法定程序向场所负责人告知查封的理由和依据
要求场所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目前该冻库已清空、断电、停用
企业负责人表示将尽快拆除,消除火灾隐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请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切勿心存侥幸
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