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一消防施工单位被罚6万元!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消防施工单位执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消防维保工作,该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违规开展消防维保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7月5日,伍家岗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施工单位罚款人民币6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某处罚款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除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外
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
坚守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
强化责任意识 主动担当作为
建筑管理单位应自觉抵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
如果广大市民发现消防违法行为
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
来源:湖北消防、宜昌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