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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名下公司股权转让给女儿避债 被判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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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09: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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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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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9日 07:50:43 来自湖北








原标题:父亲将名下公司股权转让给女儿避债 法院以拒执罪对他判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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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通讯员供图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董淑健 通讯员汪建民 王雅婷)4月8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近日,麻城市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7个月。据介绍,这是该院今年首判的拒执犯罪行为。

2018年12月26日,苏某与洪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某县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苏某向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久执未结,申请执行人苏某向黄冈市中级法院提请上级法院执行,黄冈市中级法院裁定由麻城市法院执行。麻城市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明确由洪某偿还苏某借款本金289.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洪某为逃避执行责任,将自己名下持有的武汉某公司100%股权无偿转让至女儿洪某鑫名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洪某鑫,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某的亲属向法院缴纳执行款5万元。因洪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法院综合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当不折不扣地按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甚至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的,依据《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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