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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钟祥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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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4 14:32:27 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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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相关单位、天然气用户:

近年来,受国内外环境对天然气价格的影响,上游天然气企业供我市天然气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为及时疏导价格矛盾,保障我市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前期调查研究及参照周边情况,市发改局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钟祥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大家意见。请于4月15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及理由,书面(加盖公章)反馈至发改局价格股。

联系人:曹小芳   6306550   

邮  箱:zxfg6306550@163.com

附件:《关于建立健全钟祥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2024年3月13日

附件:

关于建立健全钟祥市天然气

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我市燃气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精神,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采购价格联动,当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调整。

(一)联动范围

钟祥市辖区范围内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管道燃气,下同)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燃气企业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合同外气源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每半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两个联动周期,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季度、月度联动。

(三)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 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四)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

终端销售价格与当期预测价格进行联动。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每个联动周期结束后,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进行偏差校核,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累加或冲抵。

(五)联动幅度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m³,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燃气企业应在每个联动调整周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改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发改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直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上调幅度在5%(含)以内时,可由发改部门按联动机制直接调整;上调幅度超过5%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时,可由发改部门按联动机制直接调整。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发改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燃气企业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并在企业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二)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积极拓宽气源采购渠道,优化气源结构,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各分享50%。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

(四)强化低收入群体保障。燃气企业要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经济承受能力,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 “五保户”家庭生活用气,每月免费用气 3 立方米。超过 3 立方米/月.户部分,按用量执行居民用气分档价格。

(五)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发改部门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燃气企业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与宣传解释工作,让终端用户及时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并做好价格变动前后计量结算工作。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建立钟祥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钟发改〔2022〕27号)同时废止,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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