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钟祥市汉江河道砂石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汉江河道砂石经营管理,确保防洪、航运和水生态环境安全,为全市砂石市场生产销售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市政府近期拟印发《钟祥市汉江河道砂石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公众可在10月18日—10月25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hbzxjt@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钟祥市汉江河道砂石统一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反馈意见。联系人:杨立,联系电话:4223436。
钟祥市汉江河道砂石统一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砂石开采经营管理,保障汉江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维护河道砂石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河道砂石的开采、储备、运输、销售等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全市河道砂石资源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实行统一经营,由市政府在市内国有企业中选定河道砂石经营企业具体从事我市汉江河道砂石的统一开采、运输、储存、销售等经营工作。 第四条 砂石资源坚持资源国有,优先保障全市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行洪通航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砂石开采 第五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依据《汉江中下游干流及东荆河河道采砂规划2018-2023》,编制《汉江河道钟祥段年度采砂项目实施方案》,经荆门市水利和湖泊局批准实施。 第六条 河道砂石开采严格执行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七条 河道采砂作业船舶设备和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证书齐全,作业船舶应当喷涂明显标志和编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八条 河道砂石开采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和可采区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开采高程和作业方式等进行有序开采。 第九条 河道砂石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的规定,不得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桥梁、隧道、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及岸坡安全。 第十条 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所产生的砂石需要综合利用的,由市政府报荆门市政府审批后依法处置。 第三章 砂石运输和储存 第十一条 河道砂石运输船舶(车辆)和从事河道砂石运输的人员应该符合船舶(车辆)运输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 河道砂石运输必须持有河道主管部门核发的砂石合法来源凭证。 第十三条 河道砂石运输船舶(车辆)应做好防漏、防抛沙措施,按荷载标准装载运输。 第十四条 河道砂石集散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汉江码头的建设规划,符合水利、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章 砂石销售和经营 第十五条 河道砂石由市政府选定的砂石经营企业统一对外销售,独立核算,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为规范砂石销售市场,稳定市场价格,河道砂石销售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调控”机制。砂石供应正常情况下,砂石销售实行按需供应;砂石供应紧张时期,优先保障市内农业、水利、交通、市政等重点项目建设供应及民生供应,重点项目建设用砂由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后,通报砂石经营企业,砂石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通报情况及月可销售河道砂石总量编制月销售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特殊时期,政府对市场供应实行调控。 第十七条 河道砂石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砂石使用核查机制。财政、税务、电力、市直相关单位及乡镇政府应当配合河道砂石用砂企业对销售的砂石用途及用量进行核查,发现有倒卖河道砂石,扰乱市场价格的,应当停止对其砂石供应。 第十八条 统一砂石料进出场价格,建立规范的砂石价格管理机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开采经营企业经营收入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开采经营企业人员费用支出、办公费用等经常性支出,年初编制支出计划,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后,按年度计划执行。开采经营企业大型会议、维修、购置等费用,采取一事一议,报市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采经营企业生产性成本支出,据实核算,按程序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采经营企业经营收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河道砂石经营活动中无证驾驶船舶(车辆)、非法采砂、妨害公务等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道砂石经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砂石经营企业经营收益和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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