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一超市被罚5300元
来源:湖北消防、咸宁消防
“没事的,哪有那么巧?”
“最近太忙了,过段时间再整改吧!”
“消防检查就是走个形式,应付一下就行!”
这些话是不是听着很耳熟?
如果你也这么想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消防安全无小事
尤其是商场超市这种人员密集型场所
更要注重消防安全!
湖北省咸宁市一超市就因此
被予以行政处罚
事件详情
早在去年9月份
咸宁市通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当地一超市
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场所一层营业区未与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营业区安全出口未设置标志灯
营业区第二处安全出口封闭
通道堆放杂物的隐患
消防监督员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
近期,消防监督员按照复查期限
对该超市进行复查
发现老板以
“最近太忙,没有时间整改”为由
隐患问题均未得到有效的整改
对于该超市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消防监督员给予该超市
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安全不是儿戏
希望各场所负责人能够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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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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