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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超市被罚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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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0 08: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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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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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9日 07:52:41 来自湖北








原标题:湖北一超市被罚5300元

来源:湖北消防、咸宁消防

“没事的,哪有那么巧?”

“最近太忙了,过段时间再整改吧!”

“消防检查就是走个形式,应付一下就行!”

这些话是不是听着很耳熟?

如果你也这么想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消防安全无小事

尤其是商场超市这种人员密集型场所

更要注重消防安全!

湖北省咸宁市一超市就因此

被予以行政处罚

事件详情

早在去年9月份

咸宁市通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当地一超市

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场所一层营业区未与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营业区安全出口未设置标志灯

营业区第二处安全出口封闭

通道堆放杂物的隐患

消防监督员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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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消防监督员按照复查期限

对该超市进行复查

发现老板以

“最近太忙,没有时间整改”为由

隐患问题均未得到有效的整改

对于该超市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消防监督员给予该超市

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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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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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不是儿戏

希望各场所负责人能够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如果您发现火灾隐患

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请拨打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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