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堵出口、毁标志!湖北一鞋厂被罚10300元!
3月31日,湖北黄石
一鞋厂因存在多处消防安全隐患
被当地消防救援部门
共处罚金10300元
前期,开发区·铁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在开展工厂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时
发现铁山区某鞋厂公司
一处安全出口处货物堆成了小山
疏散通道也堆积了不少货物
导致安全出口丧失了疏散逃生功能
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除此之外,消防监督员还发现
厂区内多处疏散指示标志
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
由于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逃生困难大
后果不堪设想
对此,执法人员现场
指出了此违法行为
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相关条款规定
给予该鞋厂罚款103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
该单位负责人表示已经
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将立刻整改隐患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车通道
平时看似不起眼
但在火灾发生时
它们就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
生命非儿戏,安全无小事
请时刻谨记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
消防通道
不给生命救援添堵
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END
来源:湖北消防、黄石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