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罚抄!湖北多名车主被警告!
当前
湖北荆门消防监督员在开展
“拆牌、破网、清通道”
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
多个物业小区存在
私家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安全隐患
经调查这些私家车占用消防通道
属于个人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考虑到车主首次违法
适用较轻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给予这3名车主警告的处罚
消防监督员当场对车主进行了训诫
并让其罚抄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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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违停
阻碍消防通道的事件时有发生
殊不知这些被占用的通道
是紧急情况下消防救援人员
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的生命通道
北北提醒您
请勿占用消防车通道
END
来源:湖北消防、荆门消防